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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成功辩护使41万元诈骗金额改写成18万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11-17 16:40)    点击:533

  指控被告人诈骗41万元

  这是一场普通的刑事审判活动,控辩双方针锋相对,争议焦点凸现。

  深秋的一天上午10时许,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里,庄严的法捶响起,刘某涉嫌诈骗犯罪一案正式开庭。公诉人在起诉书里指控: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虚构现任湖北省某部门领导为升迁急需用钱的事实,并以此联系其战友陈某,要求陈某帮县刘某筹钱。后陈某联系了被害人田某,田某同意借钱。刘某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并伪装成湖北省某部门领导通过该微信号向田某借钱。期间,田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刘某等人账户转账共计41.54万元。后事情败露,刘某出逃。2017年3月16日,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将刘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庭上翻供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又是什么意见呢?刘某在这次庭审时交待,他好像没有用到41万多元。庭审案情逆转,紧张气氛骤升。因为先前被告人刘某对诈骗41.54万元的事实作了全盘供认,庭审时否认翻供,可能直接关系到其不利的判决结果。因此,庭上翻供是有极大风险的。审判长连忙提醒被告人刘某,他在庭上提出的事实和主张,经过庭审如果不能成立,则将作为不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庭前,公诉机关曾经针对此案证据上的瑕疵和薄弱之处,退回过一次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以加固和完善证据链的牢固程度,确保庭审时万无一失,并经得起辩护人的质证考验;审查起诉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诈骗41.54万元事实确凿,证据确实充分。由于准备充足,因此对开庭很有信心。而这次被告人刘某在庭上矢口否认41.54万元这一关键事实。这是一种明显的挑战信号。一场斗智斗法的较量拉开了序幕。

  控辩双方舌枪唇战

  沉稳老道的公诉人不甘示弱。她们从讯问一开始就拉开咄咄逼人的架势,运用熟练的诉讼程序和技巧,巧妙利用在案证据指逼被告人刘某防守的薄弱之处,让其自乱手脚,使被告人被迫就范,从而达到证明诈骗41.54万元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刘某对公诉人的一连串讯问,虽然都作了一些合理解释,但没相关证据加以印证。要揭开这一核心事实的答案,还需要且听下文的分解。

  按照法庭调查的程序,公诉人向法庭先后列举了被告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证人的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手机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等。所有这些证据均指向被告人刘某诈骗犯罪事实,并且诈骗的数额达成41.54万元。

  根据公诉人的举证顺序,我作为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提出质疑:被告人刘某欠被害人田某41.54万元钱的事实,并不具有可采性。理由有二:一是被告人的前后供述相互矛盾。被告人供述笔录中记录,他一直借到去年11月份没借了,共向田某借的有41万元左右,具体多少记不得了;二是被告人以前承认的41万元,只是个孤证,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针对被害人田某的询问笔录,我认为不具有真实可信性。因为田某在笔录中多次承认,他给被告人刘某转款的具体数额已经记不清了,应当以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转账、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为准。被害人田某提出的被骗41.54万元,只是他的主观判断,并非有事实的根据。而证人陈某也证实,田某向被告刘某转账41.54万元,是听田某说的,转账41.54万元的事实只是一个传说。

  鉴于公安机关向司法机关提交的92笔转账记录显示,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田某虚构事实真象向被告人刘某借款189493元。因此,作为辩护人的我坚持主张被告人刘某诈骗金额为189493元,而不是41.54万元,并要求法庭依据查清的诈骗数额对被告人刘某进行定罪量刑处罚。

  在我有理有据、条理清晰的辩护和反驳下,公诉人已经没有了先前指控时的底气锐气了,我可以明显感到她们开庭时的信心已经荡然无存了。最后,不得不放弃对公安机关搜集的关于建行汇款凭证等关键性证据的出示举证。这样,也就省得了我对这些证据的质证评价了。

  法庭辩论草草收兵

  法庭调查结束,很快转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在事先准备的公诉词里,虽然还在继续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依据诈骗41.54万元数额定罪量刑,但其实她们内心早已开始产生怀疑和动摇,不再相信这一核心事实了。最后,她们草草应付了几句,不再有第二轮辩论活动。

  五天后,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合议评审,终于采信了我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诈骗的部分金额证据不足,应更正为189493元。加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表现良好,其近亲属积极退赃退赔。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52条、第53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目前,刘某服从一审判决,没有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作者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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